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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高企认定审核重点

发布时间:2021-06-17   浏览量:3058次

出发点—— 规范企业研发、财务管理

审核重点—— 逻辑关系、勾稽关系


一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情况

• 1、注册时间,不到365天的,不予推荐;

• 2、企业申报前三年是否为核定征收企业,三年均不能为核定征收,

否则不予推荐;

• 企业2018年为核定征收,2019年起为查账征收,2021年认定时不予推荐。可以在2022

年申报。

• 3、企业是否为复审,如是,则A107041表中高新技术企业各项情况

填写是否符合规定,占比是否达标;(复审企业从严审核!)

• 某企业为复审企业,前三年高企有效期内,不按要求填写A107041,即没有按照《高

企认定管理办法》规范管理,一是怀疑是否存在伪造数据通过上次认定,需要追回高

企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,二是考虑给予推荐后能否规范管理。因此不予推荐。

• 4、企业对涉及三年指标是否进行补充申报,补充申报是否为增加研

发费用;(审核核心)

• (1)如未更正申报,通过率较高;

• (2)如更正申报研发费用,严格审核如何更正,何时更正,是否集

中更正,通过率较低!因此,一定要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填写期间费

用-研究费用。

• 某企业于2021年4月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,增加研究费用4.8万元使占比

达标。通过核查,该企业前期研发费用未能够做到准确归集,存在为达到条件虚增研

发费嫌疑,不予推荐。

• 具体如何查研发费用,在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情况介绍


二、企业财务报表审核情况

• 1、是否有三年财务报表。财务报表是否为集中补充申报,并对净资

产有较大改动;

• (1)缺年度财务报表的,财务管理存在严重漏洞,不予推荐。

• (2)报表填写不全,不报季度财务报表或每月财务报表的,财务管

理不规范。

• (3)存在逻辑问题的,不予推荐。

• 某企业应付账款为“—16000“,不予推荐。

• (4)调整净资产,涉及高企评分中净资产增长指标,认定为提高评

分调整净资产,不予推荐。

• 2、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,前后年度数据结转是否一致。

• 某企业2019年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与金三系统不一致,且金三系统中2019

年年末余额与2020年年初金额不一致,不予推荐。

• 企业会计必须要认真负责,不应出现此类低级错误!


三、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情况

• 1、企业申报资料其他的勾稽性关系,如:知识产权取得时间和立项

的时间的基本逻辑关系,企业上报研发人员与研发项目立项时人员

的比对

• (1)企业研发立项时间在知识产权申请时间之后,不予推荐。

• 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等为抢注专利技术,提前抢注再立项研发的,相差时间

不久的,需在副本中提供说明。

• 2015年授权的发明专利,2017年后立项,立项内容可以写在原基础上二次研

发,不可能2018年研发结束的成果是2015年授权的专利。

• 软件著作权,不认可抢注,不得出现时间逻辑问题。

• (2)软件著作权几乎全为同一天申请,不可能某天完成了企业历年

来多项研发立项。研发管理不规范。


• (3)企业研发人员入职时间在项目立项时间之后,不予推荐。

• 如为应届实习生,毕业前参与项目,毕业后入职,需在材料中予以说明。

• 参与项目的立项时间在入职时间前两三年,一般不认可兼职解释,存在个税

漏申报嫌疑。

• (4)企业人员花名册与研发立项材料中人员、金三系统个税报表中

人员不匹配(2021年高企审核重点关注),怀疑虚构研发人员及研

发人员工资,即虚构研发费用,不予推荐。

• 此情况造成的后果为:某年研发人员工资大于当年个税申报基数,不可能研

发人员工资大于全体人员工资。(一种例外:2021年1月发放2020年度奖金,

会计处理提前计提造成的,须作说明,并提供2021年1月个税证明)

• (5)科技成果转化严重不实,不予推荐 (重点审核)。

• 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,多数为出售销售系统,经网上查询规格型号,多数系

统均为外地公司开发,与该公司研发成果无关。

• 企业提供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后附咨询合同,开票是咨询费,占比较大,与

研发专利明显不符。

• 某企业研发项目为游戏,在科技成果转化中,证明合同及开票为电梯等维修

相关内容,与研发成果严重不符。

• 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均为软件著作权,合同为某公司的安徽授权分销商,为

某公司生产的设备提供维保服务,开具的发票为技术服务费及维保技术服务

• 2、企业研发及高品辅助账的设立及核算情况

• 检查研发费用及高品收入归集合理性!

• (1)研发人员工资真实性(同上页),有企业将会计记为研发人员

• (2)研发领料费是否过大。与生产成本对比,检查企业是否将生产

成本计入研发费用做加计扣除,存在偷税漏税嫌疑。

• (3)某项目为受托研发,费用不应计入研发费用,应按照80%计入

委托方研发费用,计为本公司收入。

• (4)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全部为人员工资。核查研发人员工资年平均

工资是否过低,有无虚列研发人员。

• (5)生产性企业研发费用60%为无形资产摊销,财务报表无形资产

为0,即财务审计报告与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冲突。

• (7)生产制造类企业研发费用主要由人工费用组成,占比在90%以上,直接

投入费用为0 ,即没有材料费、模具制作费、维护费等费用的投入,研发费

用归集异常。

• (8)企业高品收入为各种资质申报,包括高企复审、公路交通工程承包二

级资质、绿色建材标识、专利申请等。

• (9)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归集不合理,证明材料无法证明高新技术

产品(服务)。

• 专利“一种配电柜”、“一种井盖式防盗装置”,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,开具项目

均为“燃气壁挂炉套”。

• 高品开票项目为“库房管理”、“物资代保管服务费”“运输费”“仓储管理费”。

• 专利名称为“一种钢筋混凝土砂石复合抗爆墙体”,去除咨询费后该企业高新技术产

品(服务)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足60%。

• 某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为某种系统或某种设备,但其提供的高品收入为广告费,提供

的合同中,提供的服务为“在微信公众号发表软文并点击率达一定数量”等


四、其他情况

• 1、前三年是否有立案处罚记录,有记录的,不予推荐。

• 2、申报材料与金三系统是否一致,不一致的,不予推荐。

• 企业为何没有按审计报告更正报表?

• 3、与科技部门确认实地检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,是否具备研发环境,

杜绝空壳公司。

• 经企业提供实际经营地址上门审核,查无此企业,多家企业同

一场地联合办公且无研发环境(无研发人员,无工位,无研发设

备),软件企业无法演示软著产品

• 4、材料PS痕迹明显,认定造假!


五、对企业、服务机构要求

• 1、企业:不能做“甩手掌柜”,应主动规范并对接中介。

• (1)规范研发管理

• 立项 期间人员、研发费用 验收销售、形成知识产权

• 避免出现参与人员不符、知识产权申报时间逻辑问题。

• (2)规范财务管理

• 会计做账 及时审计 及时正确完整申报金三系统

• 避免结转不一致、报表未填报等问题。

• 2、审计机构:必须帮助企业正确归集各项费用,尤其是研发费用,

• 确保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正确。

• 3、科技服务机构:有义务辅导企业规范研发管理,确保研发逻辑正确,

并做好企业与审计机构间的“桥梁”,确保申报材料与金三系统一致。

严禁“打突击”“搞包装”。